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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处罚项目、标准、依据一览表
发布时间 : 2009-11-18
来源 : 新兴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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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处罚项目、标准、依据一览表

 

罚没项目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一、非法占用、非法审批土地,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1、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退还土地;

3、并处30元/M2以下的罚款,涉及农田保护区的,处以30—60元/M2的罚款。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6、77、7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转让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

3、并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四、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窑、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限期改正或治理;

2、并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2、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值条件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3、处以罚款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44条。

六、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或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1、责令交还土地;

2、处以罚款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七、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保区标志的。

1、责令恢复原状;

2、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八、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处以30元/M2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42条。

九、以非法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核准登记。

1、撤销核准登记;

2、处以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他人损失;

4、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19条。

十、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

1、责成限期申请;

2、逾期不申请的责令停止相关业

3、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赔偿他人损失。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20条。

十一、不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

1、给予警告;

2、处以出让地价30%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未经纠正,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令[1990]55号第17条,《广东 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7条。

十二、未办理出租登记而发生出租行为。

没收非法收入。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9条。

十三、不如实申报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价的。

1、责令补交所漏税费:

2、并处以瞒价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51条。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转、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1、没收非法收入;

2、并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令[1990]55号第46条,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50条。

十五、以划拨土地转让房地产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和缴纳出让金的。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责令缴纳出让金;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十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79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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