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处罚项目、标准、依据一览表
罚没项目 |
处罚标准 |
处罚依据 |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的3倍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二、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 |
追缴应当缴纳的补偿费,并处以应缴的5倍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三、逾期不报送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四、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六、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七:1、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八、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九、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十、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十一、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十二、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 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损失价值的,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十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不能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十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 |
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十五、满六个月未按勘查许可证标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勘查作业 |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十六: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2、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3、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4、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 |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十七、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