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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 2015-02-11
来源 : 新兴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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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矿产资源的所有制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采取什么制度?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4、矿业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采矿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价款;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6、矿业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7、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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