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矿业权出让评估项目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规则
发布时间 : 2015-02-26
来源 : 新兴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 1286 【字体:
背景颜色:
分享到:

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做好我县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确保矿业权出让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进行,保障和促进矿业权出让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内的组织机构。

三、县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评估项目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具体程序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向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出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项目委托书。

(二)县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县国土资源门户网页,向社会公告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有关事项。

(三)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县矿业权交易机构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四)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县矿业权交易机构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五)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县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或抽签)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代表到现场监督,并当日公告选择结果,同时将中标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书面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

(六)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县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版权所有(c)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制作和维护   
    ICP备案:    网站标识码:    公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