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文有(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厨具清洗中心):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水台镇奄村连塘村2队旧村9号
经营场所:新兴县水台镇奄村连塘村(卫文有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6日到你位于新兴县水台镇奄村连塘村(卫文有房屋)的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厨具清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中心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采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22倍。经2018年4月12日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已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新兴县水台镇嘉洁餐厨具清洗中心主要经营餐具清洗服务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5月建设,同年8月投入生产,现正常生产。项目具体生产工艺流程为:餐饮场所运来使用的碗筷→清渣→浸泡→清洗→烘干(包装)。建有隔渣池、沉淀池、五级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流程为:生产废水→隔渣→沉淀池→五级化粪池→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301号)、2018年4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你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你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包括废水在内的一切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