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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14号
发布时间 : 2018-04-18
来源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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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违改字〔201814

 

陈子超(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陈子超养猪场负责人):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一队47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131125分联合新兴县水台镇政府相关人员到你位于新兴县水台镇良田村埃了塘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2018416日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猪舍建筑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建有2栋猪舍,养殖,630头肉猪。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设施、沼气池(3个共约60立方米)、沼液池约150立方米、发酵棚(生物降解)约(18*4米)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沼液池内设置了一台抽水泵,连接一条褐色胶管(直径4cm,长度约100),胶管部分埋在地下,经过鱼塘底部,胶管出水口位于鱼塘边的水坑,水坑内有黑色废渣,你启动抽水泵时,胶管排出黑色沼液入水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41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416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413日现场检查照片、录像、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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