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商〔2018〕60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2017年省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规定,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自评、各地市环保部门初评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对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2017年环境行为进行了初步评价审核,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企业需将反馈意见在“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用户网址:https://app.gdep.gov.cn/CXLibrary/creditrating/toCreditRatingIndexPage.do,环保用户网址https://app.gdep.gov.cn/credit/login/login.do)中直接录入各指标的反馈意见,并上传有关书面辅证材料。
二、企业应在2017年7月3日前录入反馈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认真审核初评结果和企业反馈意见,查漏补缺,并在7月18日前完成反馈意见录入。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一要积极协助我厅开展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超标排放水、大气和噪声污染物被依法查处,但【指标1: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15分)】和【指标4:噪声污染防治(4分)】未作扣分的,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重新组织审核,否则我厅将维持初评予以全部扣分处理,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对近年来存在严重环境问题且在社会上已引起广泛关注,但未能及时查处到位的企业,要根据其环境行为影响的恶劣性从严审核,适当降低评价等级,确保评价的权威性;对企业的反馈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高度重视,并细致沟通,确保评价的精确性。二要积极开展本行政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已开展的,须及时将评价结果及修复情况抄送我厅,并通报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开展的,须于7月27日前书面向我厅说明理由,并确保2018年组织评价,力争2018年评价工作在我省实现地级以上市全覆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不重复评价。
四、为加强联络,我厅建立了工作Q群(企业用户群群号: 330142740,环保用户群群号:168060529),请企业加入企业用户群,环保部门评价工作人员加入环保用户群。
附件:2017年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燕捷,QQ:305788796,020-3449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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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亦群,020-875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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