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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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弟珍
联系电话:13509670083(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兴县车岗镇开发区黄二平房屋第一、第二、第三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1日,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5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同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人造板面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进行监督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月11日,你公司年产35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正在生产,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5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C-DH192102)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折算值浓度为80.3mg/m3,一氧化碳的折算值浓度为407mg/m3,分别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4/765-2019)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颗粒物:20mg/m3,一氧化碳:200mg/m3)的3.015倍和1.0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9月11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询问笔录》(2019年9月25日);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9月11日、9月25日);
4、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棉昌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新兴县金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C-DH192102);
你公司年产3500吨人造板面板项目生产过程中向大气超标排放颗粒物、一氧化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的,可向我局申请查验,我局将在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我局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查验,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