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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待遇指南
发布时间 : 2014-10-31
来源 :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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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待遇指南

一、保费标准:二次补偿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在每月地税征收基本医疗费中同时划缴,个人不用另外缴费。

二、赔付范围: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加上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期限内累计达3000元以上部分可进入二次补偿,按6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年内累计6万元。 

三、结算办法:参保职工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二次补偿的费用可实行即时结算。转外诊治患者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社保局申请基本医疗赔付,如符合二次补偿的费用由社保局同时办理,个人不用另外申请,补偿金额直接划入患者本人活期银行账号。

四、计算公式:

 (1)、住院符合二次补偿个人自付小计=起付线+基本医疗基金支付金额÷住院支付比例×(1-住院支付比例)。

 (2)、门特符合二次补偿个人自付小计=基本医疗基金支付金额÷门诊支付比例×(1-门诊支付比例)。

 (3)、首次二次补偿金额=﹝(①+②)-3000﹞×65%。

 (4)、再次符合条件可享受的二次补偿金额=(①+②)×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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