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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环境保护局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01-03
来源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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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局人事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录用和调动

  第一条  本局拟录用或调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除外),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

  3、属新录用公务员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本局职位空缺,需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1)有关领导或股室提出招考意见报局办公室;(2)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3)同意后,办公室将招考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县里的统一安排进行)。

  2、调入,包括从公务员队伍中调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及工勤人员。具体程序为:(1)有关领导或股室提出推荐意见,将有关材料交局办公室;(2)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确定是否对该推荐人员进行考察;(3)办公室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4)局党组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研究决定是否调入;(5)同意调入后,按规定报县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批。

  第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调离本局,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人申请或股室、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2、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3、同意调出后持《新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调出审批表》到有关股室办理交接和调动手续。

  第四条  下属单位职位空缺,要补员时,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

  1、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程序为:(1)下属单位提出招考意见报局办公室;(2)局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3)同意后,将招考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公开招考(具体工作按县里的统一安排进行)。

  2、从性质相同的单位人员中调入:具体程序为:(1)下属单位提出调入意见交局办公室;(2)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意见;(3)局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二、选拔和任用

  第五条  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执行。

  第六条  本局任免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领导提出拟任免意见,交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将意见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3、局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免事项;

  4、将拟任免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属提拔使用的,局党组研究后,办公室对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不影响提拔的,对拟提拔事项在本局范围内进行7~15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本局发任免职通知。

  第七条  向县委推荐县科级后备干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局办公室将县委推荐县科级后备干部文件向分管领导汇报;

  2、局党组研究拟定拟推荐事项;

  3、局办公室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考察;

  4、考察结果不影响推荐的,局党组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推荐。

  第八条  任免股(级)长领导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局党组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的,由局办公室对其进行考察;

  2、局党组开会研究决定任免事项;

  3、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如拟任用人员属提拔使用,将拟提拔事项在本局进行7~15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4、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本局发任免职通知。

  三、休假和请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下(含半天,下同)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由局长批准。休病假两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休假证明。

  第十条  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执行: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局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填写《休假申请表》报有关股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请假前须将工作安排好。

  第十四条  《休假审批表》经有关股室、领导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局办公室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其余休假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出勤和考勤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上班由个人签到,局办公室进行抽查,每月统计一至二次考勤,每月公布一至二次。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需外出,应经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工作时间或其它休假时间需外出离开本县,应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无故旷工或每月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相应扣发年终奖。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  局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按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本局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七天时间的专门业务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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